福州市民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9-0200-2020-0006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9-01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20〕253号
  • 发布日期: 2023-01-03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细则》的通知
榕民〔2020〕253号
来源: 福州市民政局 时间:2023-01-03 16:00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福州市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细则》已经市民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民政局

2020年91

 

 

 

 

 

福州市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

费用核算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精准识别社会救助对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范围

1.本细则所称的社会救助家庭,是指申请或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或个人,以及申请或已经认定为边缘困难、低收入的家庭或个人。

2.本细则所称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是指不与社会救助家庭申请人共同生活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义务人”),按月向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支付的费用。

3.核算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时,有相关协议、法律文书的,从其规定;无相关协议、法律文书的,适用本细则。

4.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需要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的,参照本细则执行。申请或已经纳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困难家庭需要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的,可参照本细则或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核算标准

5.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5.1.义务人应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义务人平均月收入-2倍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被义务人赡养抚养扶养总人数

5.2.社会救助家庭有多个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该家庭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应为各义务人支付费用之和。

6.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免予计算:

(1)义务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2)义务人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处于本科及以下教育阶段学生;

3)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

4)义务人超过70周岁,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倍(含8倍),未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含可买卖的商业店面)或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拥有机动车辆但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以内;

5)义务人疑似失联,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地派出所认定其连续2年(含2年)以上未与申请或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联系(未有经济往来),视情可不核算失联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7.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核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1)义务人家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各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体,在疾病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方面仍有较大支出,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含1.5倍)的。义务人应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义务人平均月收入-2倍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被义务人赡养抚养扶养总人数;

2)义务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就业不稳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再按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计算公式核算应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3)义务人属于失业登记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人员、因疫情等特殊情况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人员等,可视情在其无收入期间,暂不核算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4)义务人从事自由职业的,根据其申报收入信息进行核定,如申报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再按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计算公式核算应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5)义务人(父母)已离婚,经协商或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用。在核算抚养费用时,可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所规定的数额核算;对没有法律文书的,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10%核算月抚养费用;

6)义务人(父母)已离婚,经协商或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抚养相同数量的未成年子女。若其中一方家庭生活困难申请社会救助,可不核算另外一方应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

7)父母在子女未成年前离婚,经协商或法院判决未成年人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用,子女成年后,应按照法律要求赡养父母,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父母在子女未成年前离婚,经协商或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抚养相同数量的未成年子女,子女成年后,若其中一方家庭生活困难申请社会救助,可不核算另外一方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用;

8)父母在子女成年后离婚,不管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

9)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执行;

10)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以上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抚养费用按本细则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计算公式核算;

1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以上义务人应支付的扶养费用按本细则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计算公式核算

三、组织实施

8.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以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为依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9.对具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人员,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被赡养抚养扶养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10.义务人存在具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拒绝签字授权等方式阻碍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行为的,依照法定权限实施惩戒。

11.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高新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认定核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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