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9-0200-2019-0005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19-09-20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领域补短板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19〕348号
- 发布日期: 2023-01-0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完善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民保〔2019〕34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强化服务群众意识,提升服务群众能力,经市民政局党组第3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领域补短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时效
1.简化审批前置程序。将民主评议转变为事后监管手段,在低保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集中开展。由乡镇(街道)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村(居)民主评议,对所有在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评议。
2.加快低保审批速度。对因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周期长尚未出具完整核对报告,根据已掌握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初步判断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未及时入保将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的,可先给予审批纳入低保。待核对平台出具报告后,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低保。
3.优化急难型临时救助流程。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执行紧急程序,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完善机制,提升救助实效
4.科学认定收入财产。对法定义务人为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对象的,可不计算其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对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估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
5.建立延保渐退机制。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已达到退保条件,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
6.建立乡镇备用金制度。全面实施分级审批,对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可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需要给予3000元以上救助金的,由乡镇(街道)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设定并逐步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将所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按一定比例向乡镇(街道)预拨并适时结算的备用金制度,并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在政策范围内用足用好临时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
7.提高救助次数和额度。对困难程度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对象进行再次救助。另外,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按照当前的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三、开展排查,加强工作能效
8.加强主动巡访排查。落实好困难群众巡访制度,重点开展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近年退保对象、近年申请未通过对象等5类重点群体的排查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低保。
9.开展供养需求调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和集中供养意愿征询及入住宣传动员,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养老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10.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坚持应保尽保、精准救助、边缘从宽的原则,合理把握政策尺度,建立县级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联合会商机制,对一些特殊情形和难以界定等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联合乡镇(街道)开展会商,让社会救助政策制度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今年,“低保覆盖合理化水平”和“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纳入省对设区市、市对县(市)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化使用率”纳入市对县(市)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清醒认识到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按照“找差距、抓落实、强弱项”要求,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问题整改,着力补齐低保覆盖率、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率“三低”短板。市局将根据各地情况,适时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
福州市民政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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