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9-0200-2024-0004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4-06-18
- 标 题: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升我市区划地名管理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政府《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制定了《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规范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我市区划地名管理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可邀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协助开展区划地名相关工作的评审咨询活动。各县(市)区民政局及其他单位经市民政局同意后,可邀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协助开展区划地名相关工作的评审咨询活动。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和出库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以独立身份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福州市或福州市下辖各县(市)区的历史沿革、地理民俗、城乡规划、语言文字以及区划地名管理等相关领域有较为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熟练掌握区划地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年龄原则上在7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履行专家工作职责的相关条件。
第四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定向邀请、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推荐等三种方式。
定向邀请,由福州市民政局发送邀请函至拟邀请专家,专家填写个人信息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履行入库程序后入库。
自愿申报或单位推荐的,可将自荐信或推荐信附上个人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福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经履行入库程序后入库。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5年,由福州市民政局统一颁发《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专家聘书》。聘期到期,专家自动退出,由福州市民政局重新评估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续期。
第六条 入库申请材料需先经福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审核,再提交福州市民政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对拟入库专家名单在福州市民政局网站上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在入库程序中,应严格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公开与专家库名单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出库:
(一)专家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信息,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专家在履行本专家库工作职责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履职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况。
在办理专家出库手续时,由福州市民政局收回专家聘书。专家出库后,不得以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专家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条 福州市民政局每半年集中更新确认一次入库专家信息,连续两年未进行信息确认或更新的,冻结专家资格,冻结期间不得以专家名义参与区划地名专家评审咨询活动,信息确认或更新后解冻。
专家可及时联系福州市民政局进行信息更新。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职责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的活动具有知情权。
(二)对是否接受活动邀请有决定权。
(三)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按规定取得合理服务报酬。
第十条 专家在参与评审咨询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参与涉密工作的评审咨询活动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三)未经市民政局同意不以在库专家名义参加有关活动。
(四)及时更新专家库中的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不设专项工作经费,不收取会员费,不与专家形成劳动关系。日常管理由福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负责。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可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区划地名相关咨询评审活动,专家组原则上一般不少于3人,且应为单数。
其他相关单位需选取本专家库专家以在库专家名义参与咨询评审活动的,应当明确需求事项、选取条件、选取方式等,并经市民政局同意。专家选取结束后参与专家信息需报备至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主要采用随机抽取和特别邀请两种方式,选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决定。
(一)随机抽取。根据咨询评审主要内容,合理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特别邀请。重大咨询论证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条件内选取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专家本人与组织评审咨询活动的相关单位存在任职、合作等可能影响专家独立作出公正客观评价的关系。
(二)专家本人与组织评审咨询活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近亲属、师生、同学等可能存在影响专家独立作出公正客观评价的关系。
(三)专家本人与评审咨询活动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专家独立作出公正客观评价的。
(四)其他有可能影响专家独立作出公正客观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评审劳务费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支付。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
2024年6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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