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9-0800-2010-0005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0-12-09
- 标 题: 关于同意福州市金浦老人公寓登记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民[2010]478号
- 发布日期:2010-12-0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金浦老人公寓: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登记福州市金浦老人公寓的请示》和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福州市金浦老人公寓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准予注册登记。该单位为非营利性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黄玲,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州市民政局。单位住所:福州市仓山区金浦小区9座边。
单位登记后,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与年度检查,重大活动及时报告,登记事项需变更的,要申请变更登记。
此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抄送:市民政局福利处、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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