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9-0800-2022-0001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2-05-10
- 标 题: 关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中尽到告知义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函〔2022〕59号
- 发布日期:2022-05-1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4月28日全省民政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中尽到告知义务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民法典》明确规定属于捐助法人,坚持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运行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请各地民政部门在登记时尽到告知义务。
一、做好告知引导登记
民政部门审批窗口在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咨询时,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审批工作人员要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要求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并提醒举办者和出资人认真阅读告知书具体内容。
二、做好已登记补签署工作
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审批窗口结合办理业务变更时,提请举办者补签署《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并存入机构档案,尽到告知义务。
三、加强非营利政策宣传及管理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非营利政策宣传,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并结合年报、抽查等工作,落实非营利法人监管要求。
四、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可在福州市民政局官网首页的“相关下载”栏(网址:http://mzj.fuzhou.gov.cn/zz/xzzx/)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参考模板,并根据当地实际修改落款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福州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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