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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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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Z00109-3000-2007-00017
主题分类:
无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07-02-06
标 题: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榕民[2007]34号
发布日期:2007-02-06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
榕民[2007]34号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时间:2007-02-0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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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收养证件的管理,维护收养证件的权威性,民政部根据收养工作的发展形势,设计制作了新的《收养登记证》。按照民政部的要求,新式《收养登记证》自2007年1月1日启用,2007年6月30日前,新式收养登记证和旧式收养登记证均可使用,自2007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式收养登记证。请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通知要求,合理安排旧式收养证的使用,尚未使用完的,由我局统一回收上缴省厅销毁。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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