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

- 索 引 号: FZ00109-3000-2009-000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09-03-06
- 标 题: 关于开展2008年度市级社会团体年检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09]77号
- 发布日期:2009-03-0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开展2008年度市级社会团体年检的通知
榕民[2009]77号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时间:2009-03-06 10:54
市级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级社会团体(含社团分支机构)开展2008年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登记的市级社会团体(含社团分支机构)。
二、年检时间:2009年5月4日至6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是否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遵守《条例》等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是否按照核准章程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本年度开展的重大活动、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登记事项变更情况。社团是否按时进行换届选举,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是否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变动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4、财务管理情况。是否配备会计人员并且独立建帐,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费是否按规定标准收取并使用专用票据,社团经费是否按规定收支。
四、年检步骤:
1、自查阶段(3月25日至4月15日):各社团到市社团办或业务主管单位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报告书》中本年度重大活动情况一栏要列举本社团开展重大学术、业务活动情况。社团年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社团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对其2008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主动做好自纠工作。
2、初审阶段(4月15日至5月4日):各社团将2008年有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凡2007年被“市行业办”列入第二批整顿规范尚未通过的行业协会,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先向“市行业办”报送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才能进入年检程序。
3、审查阶段(5月4日至6月30日):市民政局社团办按年检时间安排表分批组织审查。
五、年检标准:
1、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且材料符合要求;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
3、按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4、凡需变更的事项,都已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没有发现政治、经济问题和其他违纪行为;
6、符合社团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年检暂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整改。
1、年检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
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未按规定批准的;
3、变更的事项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4、上年度年检未完成整改的;
5、未按《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的;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8、有关印章、证件遗失未及时办理登报、挂失及补发手续的;
9、有不符合社会团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社团,在6月底前完成整改,市社团办予以复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年检不予通过,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罚: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活动的;
2、超越《条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规收费、筹资,财务管理混乱,有重大经济问题的;
4、拒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拒不参加本年度年检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存在上述情形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六、各社团在年检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2008年度社团工作总结;
2、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设有分支机构的社团)一式三份;
3、2008年度财务报表和账本、凭证,社团年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须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七、参加人员:各社团法人代表或秘书长、财务人员各1人。
各社会团体要强化年检意识,自觉按时接受年检,如实报告情况。凡拒不接受或不按时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附: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年检时间安排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抄报:省民政厅、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抄送: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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