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

- 索 引 号: FZ00109-3000-2009-0001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09-03-06
- 标 题: 关于开展2008年度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09]78号
- 发布日期:2009-03-0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开展2008年度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通知
榕民[2009]78号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时间:2009-03-06 10:58
市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08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经福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2009年4月15日至6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因故发生变更,是否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是否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是否有超越、违背章程的行为和不正常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情况,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支是否合理合法,资金是否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无侵占私分和挪用等现象;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内部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及印章和银行账户的变化情况,是否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重新备案;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必须提供的材料:
1、按规定填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小学除外)。
五、年检的程序:
1、受检单位于4月1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2、4月15日至6月30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对受检单位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受检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
六、年度检查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确定为年度检查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3、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其他备案手续;
4、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收支符合有关规定;
5、在规定的时限参加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附: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抄送: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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