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9-3000-2011-0005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1-11-09
- 标 题: 关于全面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榕民[2011]429号
- 发布日期:2011-11-09
- 有 效 性: 有效
文件
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福州 市 民 政 局
榕民[2011]429号
关于全面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的意见》(闽民建〔2011〕24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的组织领导
户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一种重要形式,特别是在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难以召集的情况下,采取户代表会议形式具有保障民主、便捷易行、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特点。推行户代表会议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村民自治活力,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
推进户代表会议制度有利于提高村民民主自治意识。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能够进一步培育村民的民主意识,激发村民参与村务决策、管理、监督的热情,反映民声、集中民智、化解民怨、凝聚民心、促进民富,推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推行户代表会议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难、村民代表会议体现民意不足的问题,提高农村议事和决策的效率和质量,构建纵向上下贯通、横向全面覆盖的联系沟通渠道,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更迅速、直接、全面地为基层党员和群众所了解和掌握,转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能够使农村群众充分享有通过有效的形式管理村务的权力,激发农民群众参与农村政治生活的热情,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推行户代表会议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能够使村民之间,村民小组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充分协商中得到合理调整,既理顺群众情绪,又使村务决策具有良好的民意基础,提高村“两委”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营造农村安定祥和、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以利于持续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局面,加快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特别是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把全面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纳入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和创先争优活动的目标体系,作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运用户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的机制,确保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纪检机关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推行不力、工作滞后的乡镇(街道)应予重点督查,以推进整体工作顺利开展。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党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指导村党组织有效领导和支持村委会履行好职责,规范议事程序。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法律、政策和工作上予以具体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推行户代表会议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户代表会议制度依法依规开展。
二、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和基本程序
农村户代表会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的范围内讨论表决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一项制度安排,具有与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同等的法律效力。召开户代表会议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规范户代表会议的组织形式和基本程序:
1、会议组成人员
一般以户籍户为单位,每户产生一名代表,也可结合实际,以家庭户为单位产生代表。户代表应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议事能力强、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户代表因长期外出或身体原因无法参加户代表会议的,可委托本户籍或家庭户其他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会议。委托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内容包含: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委托时间,以及委托签名和联系电话,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上交村委会。村委会接到委托书后,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核实。
2、会议时间
户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一般确定在本年底或次年初,汇报总结年度工作,提出次年工作安排,开展民主评议。有条件的村可召开两次及以上的会议。如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要求召开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召开,不得拒绝或推迟。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分片召开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头主持。
3、会议内容
户代表会议决策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内容;撤销、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4、会前准备
召开户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提交户代表会议讨论的具体意见或建议。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应提前十天通知户代表。
5、会议议事原则
(1)依法议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2)有全局观念,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6、会议表决方式
召开会议时,会议召集人首先应对议题进行充分、客观、公正的说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应当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分片召开会议时,应将各片参加会议的人数和投赞成票的人数集中汇总,上述两类人数达到法定人数的,所作的决定、决议有效。
7、会后工作
户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会后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并全程公开实施过程,听取群众意见,接受村民监督。每个村都要建立户代表会议的记录本,及时整理保管好户代表会议的有关资料,存入村务档案保管。
三、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实施
各县(市)区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联系实际,尊重村民意愿,正确处理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明确三种形式的会议各自讨论表决的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在明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前,市里要选择条件比较好的若干个村,各县(市)区至少要选择一个条件比较好的村,开展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并在明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在面上推开。至2012年底,各县(市)区应有80%以上的村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把村民自治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开展试点工作中,要把握好户代表会议议题,使户代表会议确定的议题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全体村民的根本利益。要针对户代表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议事能力参差不齐的实际,搞好以“八荣八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农村法律政策教育,提高户代表依法议事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推行户代表会议制度和完善“168”基层党建工作机制、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开展后进薄弱村整顿转化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组成的村级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户代表会议在村党组织统领下促进“管理民主”的作用。村党组织要领导和支持农民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积极促进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的落实,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农村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积极推行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村级组织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结协作,合力推进农村户代表会议制度,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福 州 市 民 政 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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