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9-3000-2011-0005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1-11-15
- 标 题: 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榕民[2011]428号
- 发布日期:2011-11-15
- 有 效 性: 有效
文件
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福州 市 民 政 局
榕民[2011]428号
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闽民建[2011]249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规范和发展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形成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村民自治机制,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提高村民自治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措施,对于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村务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推进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的村务监督机构仍存在成员产生不规范、人员素质偏低、监督职责不明确、监督程序不规范、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为此,各地要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与推行“168”基层党建工作机制、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开展后进薄弱村整顿转化结合起来,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活动,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准确把握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目标任务
要按照《意见》要求,确保在2011年底前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任务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落大小、人口多少、任务轻重等因素确定。设主任1名,一般由党员担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原设立的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并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务和管理知识的人员。村“两委”干部及其近亲属、本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引导、鼓励和支持党员或村民代表通过法定程序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候选人根据选举方式,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初审和村党组织审核后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届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成员届中因故缺额,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补选。
在2009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我市村委会普遍设立了村务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至2012年届满。为确保今年底前在所有的村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各县(市)区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指导好各村的村务监督机构的整合、组建和更名工作。已设立村务监督小组的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直接更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已设立村务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且两个小组成员为一套人马的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合并更名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一致的村,可将两个小组的成员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按应选名额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没有设立村务监督机构的村,要按《意见》要求按时建立。鉴于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已自行终止,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可参照《意见》中“更换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的规定,由村委会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适当补贴。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年应当接受一次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由村“两委”提议按法定程序更换。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须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更换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三、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
1、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列席涉及村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级各项开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收集、受理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定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而擅自决定问题的,可向村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可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反映,督促其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具体监督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实施农村“五要”工程情况;
(3)计划生育等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
(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5)村民自治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6)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7)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8)开展党务、村务公开,推行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和程序“五统一”制度情况;
(9)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10)《福建省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执行情况;
(11)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2)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3)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纠正。
(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3、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本村村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下列权利:
(1)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涉及村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及执行情况。
(2)要求村民委员会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3)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4)及时向村党组织报告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村民自治章程和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必要时可直接向所在的乡镇(街道)纪(工)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5)与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6)接受业务培训,提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水平。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工作知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不得借监督之名行故意刁难之实。
(2)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积极配合与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不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
(3)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
(5)建立村务监督档案,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务监督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6)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带头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适时加以推广,不断推动工作开展。要加强工作检查和重点督查,对进度缓慢和效果不佳的地方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这项工作整体推进、全面落实。
2、加强部门协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综合指导作用,全面跟踪掌握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要认真调查分析村务监督机构现状,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要重点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完善监督规程,提高监督实效,各项监督制度要上墙,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履职能力。
3、做好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引导基层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要把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贯穿于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全过程,把依法办事贯穿于选举实践全过程,引导村民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确保选举的公平、公开、公正,有力推动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提出的2011年底前完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整合、组建和更名工作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并将具体实施方案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年底,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将组织对各地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福 州 市 民 政 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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