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9-3000-2017-0006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7-08-28
- 标 题: 关于在全市社会组织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17〕674号
- 发布日期:2017-08-28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榕政综〔2016〕176号)和《福州市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文件精神,推进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工作,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社会组织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办理登记,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不强制入会,不乱摊派、乱收费、严禁非法集资,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诚实守信,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信息。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
(七)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新登记的社会组织在行政审批窗口办理登记时,自主作出信用承诺。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可在办理年检、换届、变更等各类手续时,在行政审批窗口签署信用承诺书。行政审批窗口定期对信用承诺书进行归集整理,并在“信用福州”网站上公示。
福州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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