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9-3000-2020-0005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0-11-23
  • 标    题: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014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民〔2020〕288号
  • 发布日期:2020-11-24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014号建议的答复
榕民〔2020〕288号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时间:2020-11-24 12:41
  

 

 郑捷代表: 

  感谢您对我市社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等问题的建议非常好,对稳定我市社区工作者队伍、提升社区工作服务水平有很好的推动作用。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社区工作者主要由社区“两委”和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构成。社区“两委”成员报酬由当地组织部门统筹确定;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薪酬按照《关于社区工作服务站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办法》(榕委办发〔20134号)执行,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社区“两委”成员可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进入社区工作服务站,兼任专职工作人员,其薪酬按照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待遇标准执行,不再享受社区“两委”补贴报酬。

  我市于2013年组建社区工作服务站,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现行统计口径已改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要求,制定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薪酬标准,人均约3113元/月,与当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基本持平2019年,我局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批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600元提高至1000元。提高后,全市社区工作者的平均工资为4661元/月(含五险一金和各类奖补贴,五城区为5209元/月),但未达到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2018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27元/月)的要求。

  为此,近年来,我局多次通过调研报告、工作汇报等方式,为社区工作者积极争取提高待遇标准。但由于社区工作者待遇问题涉及组织、人社、财政等多部门,为保持各部门招聘人员的待遇平衡,提高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较好落实。直到今年10月,情况迎来转机。10月8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林宝金在台江调研时,就关心关爱社区干部作出指示,要求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完善社区干部工资待遇、医疗保障、退休保障等政策。

  根据林书记指示,我局及时起草了《福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待遇提出了自然增长机制建议,从四个方面强化落实保障:一是推动解决社区工作者薪酬增长问题。将社区工作者的职务晋升、从业年限、职称学历、荣誉贡献与薪酬增长相挂钩,设立“四岗二十级”的薪酬体系,畅通薪酬增长渠道。二是推动解决社区工作者社保缴交问题。明确社区工作者参加“五险一金”,单位按照规定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改变过去“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从个人薪酬中划扣的做法。三是推动解决社区工作者养老金问题。划定社区工作者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的缴交基数下线,要求以社区工作者应发工资总和为缴交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缴纳基数未达到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缴交四是推动解决社区工作者健康保障问题。要求街道(乡镇)每年为社区工作者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为社区工作者购买大病救助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强化健康保障。

  另外,关于社区工作者医保工龄认定问题,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鼓楼区社区居委会成员、幼儿园退休职工参保医保工龄认定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96号)中已明确:各区社区居委会成员2007年12月1日前在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工龄视同基本医保缴费年数,此纪要仍然有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以落实市委领导指示为契机,进一步推动解决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问题。

  领导署名杨玉华

      联 系 人:林培卿

  联系电话:83216873

                                   福州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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