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9-3000-2023-0001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3-04-28
  • 标    题: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89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民〔2023〕121号
  • 发布日期:2023-04-2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89号建议的答复
榕民〔2023〕121号
来源:民政局 时间:2023-04-28 16:36

杨晓煜代表

《关于加强“三无”患者就医政策的建议》(第1389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三无人员”是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公民,其在紧急情况下接受医疗救治时称为“三无”患者,既无家属陪同,也无法缴纳医疗费用,部分人员身份及住址都无法确认。“三无人员”救治发生在医院,涉及的范围却是整个社会,问题的解决也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多方面的介入,得到社会各方的合作协同。

我国在《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医师和医院无条件救治急伤危病患者的义务。国务院2014年5月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包括为“三无人员”提供医疗救助的内容。

我局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三点办理意见:

一、关于完善民政部门牵头的“三无人员”救治后保障机制的问题。

“三无人员”救治后若完全康复,可正常活动,可到福州市救助站接受救助。福州市救助站将本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给予救助。

“三无人员”救治后若仍需康复治疗,根据2014年11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精神,由卫生部门负责,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家有床位和场地、康复治疗条件较好的基层医院,与福州市救助站做好定点对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接受其他定点治疗医院救治后仍需要康复治疗的“三无”病人。

二、关于“三无人员”在医疗机构救治过程中产生的非医疗费用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7〕1号),我市指定6家定点医院救助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福州市救助站定期到定点医院结算流浪乞讨人员救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护工费等非医疗费用。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无人员”救治保障

鉴于在“三无人员”救治实践中存在综合性定点医院偏少,且位置均位于福州市区南部,鼓楼及市区北部没有综合性定点医院的情况,而120指挥中心是采取区域调度的模式派车。鼓楼及市区北部需要急救的“三无人员”由该区域内的医院派出急救车救治,大部分直接送到市中医院。考虑到目前的定点医院是在2007年确定的,“三无人员”救治情况发生变化,我局拟征求市卫健委意见,增加福州市中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您继续为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共同推进包括“三无人员”在内的弱势群体的保障服务工作。

 

领导署名:刘建

人:翁昌福

联系电话:83539285

 

 

 

                                  福州市民政局

                                  2023年4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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