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9-0700-2015-0000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5-01-09
- 标 题: 关于执行《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15〕19号
- 发布日期:2015-01-09
- 有 效 性: 有效
局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于2014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14〕18号),我局已于1月5日将文件传至各单位。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局属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社会捐助资金等)采购目录内外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均应按文件执行。
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见榕财采〔2014〕18号文)。
三、局属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四、结合局属各单位情况,常见的办公设备采购有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复印机、复印纸、投影仪、照相机、LED显示屏等,其采购金额起点均为1万元;电梯、照明设备、彩票销售设备及消防、监控设备等,采购金额起点均为20万元;空调按现行批量集中采购。为此,请各单位做好采购报批工作,以确保能顺利付款结算。
特此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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