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巡访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民〔2018〕21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现将《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巡访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清重要意义。开展困难群众巡访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服务社会安定稳定大局,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合理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努力提升社会救助实效,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把开展困难群众巡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务必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尽快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困难群众巡访工作领导小组,真正做到对巡访工作亲自部署、亲自督促、亲自推进;要合理配备巡访人员数量,下功夫提高巡访人员素质,尽全力为巡访人员工作创造条件,努力确保巡访工作顺利推进。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把推进困难群众巡访工作与落实动态管理机制结合起来、与强化精准认定原则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明确目标任务。全市开展困难群众巡访工作的目标是:2018年上半年,困难群众巡访工作在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到2018年底前,困难群众巡访制度基本建立,实现体制机制健全、对象全面覆盖、保障措施有力,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明显提升。为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地应于4月15日前制定本年度巡访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局备案,并于每季度末上报巡访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巡访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18年3月20日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