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申报、使用、监督,切实提高公共财政补助投入精准化水平,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5〕1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3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包括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第三条 本细则补助分为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和医养结合补助四类。
第四条各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章 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五条 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按照用房权属分类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新(改扩)建用房所需费用或租赁养老服务用房所需费用。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应于备案或因新增床位备案变更之日起两年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一次性开办补助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内部改造等原因,原有床位不属于新增床位。
第六条 补助对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
第七条 补助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年审合格,并已投入使用;
(二)用房属于自建或租赁(租赁期在5年以上);
(三)核定新增床位须达50张及以上,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四)依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
(五)新增床位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
(六)公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还须满足一次性开办补助累计资金总额不超过用房租金总额的20%;
(七)同一地址、同一机构已申领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因扩建需要申请扩建部分床位开办补助的,扩建后机构整体床位的平均入住率需达到50%以上。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通过自建用房(含购买、新建、改扩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增加养老床位数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15000元,分5年下达;
(二)通过租赁用房增加养老床位数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7000元,分5年下达。
第九条 资金分担比例
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六城区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养老服务机构提交材料
1.属于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应提供:(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备案、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数额;(2)《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4)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5)用房权属相关证明材料:自建用房的,提供投资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6)资金审批表(附件1、2);(7)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属于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提供:(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备案、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数额;(2)《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3)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建民营文件;(4)公建民营合作协议;(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6)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7)用房性质材料: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8)资金审批表(附件3);(9)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属于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提供:(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备案、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数额;(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证书中的业务范围应包含“养老服务”职能;(3)《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4)上一年度通过年审材料;(5)用房权属相关证明材料:自建用房的,提供投资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6)资金审批表(附件4);(7)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审批、备案、投入运营、床位和护理型床位使用情况,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情况以及对应级别(省、市)补助资金申请数额等。
2.补助汇总表。
3.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1-4)。
第三章 床位运营补贴
第十一条 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分为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和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设施维护等日常运营所需费用。申请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床位运营补贴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1.经民政部门备案并投入使用;
2.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须年审合格;营利性的养老机构须纳税完毕;
3.至申请之日机构维持正常经营。
(三)补贴标准
按照老年人年平均实际入住非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2200元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二)补贴条件
1.经民政部门备案并投入使用;
2.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年审合格;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须纳税完毕,同时机构内护理型床位占比须达到30%以上;
3.至申请之日机构维持正常经营。
(三)补贴标准
1.本条所列各类养老机构,按失能老人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2800元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失能老人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年床1400元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四)护理型床位是指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配备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或配置普通床并按完全失能老年人1:3,部分失能老年人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
2.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
3.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
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设的养老机构,其床位均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
第十四条 入住床位计算方式: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本月实际天数;年平均入住床位数=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总和/12。同时,应注意区分以下特殊情形:
(一)入住老年人如已按月足额缴纳床位费,因请假、就医等暂时离院,该床位纳入运营补贴计算范围;
(二)死亡人员床位运营补贴统计截止时间统一以死亡证明时间为准,次日起不再将该床位纳入运营补贴统计范围;
(三)收住其他未达到60周岁服务对象的床位,不纳入运营补贴计算范围;
(四)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应当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符合护理型养老床位条件的床位,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补贴范围。
第十五条 资金分担比例
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六城区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一)养老服务机构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数额;
2.《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3.相关服务合同及每月入住老年人花名册(含自理老人和失能老人,失能老人须提供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的评估报告,同时采信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结果)、缴费凭证;
4.属于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属于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无欠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公建民营的合作协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提供与街道(乡镇)的合作协议;属于公立医院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业务范围包含“养老服务”)和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
6.资金审批表(附件5-13);
7.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和护理型床位使用情况,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情况以及对应级别(省、市)补助资金申请数额等;
2.补贴汇总表;
3.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5-13)。
第四章 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第十七条综合责任保险补助主要用于提供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使用。
第十八条补助对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第十九条 补助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备案并投入使用,且自愿参加;
(二)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年审合格;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须纳税完毕;
(三)投保责任险的险种、范围和限额符合《福州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四)保险周期满一年;
(五)投保人数以签订协议时的实际入住人数为准。
第二十条 补助标准
按照实际投保老年人数,每人每年120元。
第二十一条 资金分担比例
六城区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养老服务机构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设立许可、床位数、实际入住老人数、承保公司名称、投保人数、投保险种、保费标准、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限额、保险理赔及补助资金申请数额等情况;
2.资金审批表(附件14-16);
3.《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4.属于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属于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无欠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提供公建民营的合作协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提供与街道(乡镇)的合作协议;属于公立医院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业务范围包含“养老服务”)和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
6.责任险保单、保费发票;
7.投保人员名单;
8.保险公司投保证明函(附件18);
9.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提交材料
1.书面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服务机构投保责任险情况,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情况,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金额,推动责任险实施的有关措施,开展监督管理等情况;
2.资金汇总表;
3.综合责任保险资金审批表(附件14-16);
4.保险公司投保证明函(附件18)。
第五章 医养结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医养结合补助资金用于采购医疗设备、聘用医护人员以及医疗用房的改扩建所需费用。申请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且诊疗科目符合老年人医疗需求。应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起两年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医养结合补助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同一地址、同一机构已申领过医养结合补助的,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四条 补贴对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第二十五条 补贴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备案并投入使用;
(二)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年审合格;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须纳税完毕;
第二十六条 补贴标准
(一)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内)、医务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
(二)设置护理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资金分担比例
六城区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养老服务机构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医养结合等情况,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数额;
2.《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3.属于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属于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无欠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提供公建民营的合作协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提供与街道(乡镇)的合作协议;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6.医养结合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17)。
(二)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医养结合情况、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情况以及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数额等;
2.补助汇总表;
3.医养结合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17)。
第六章 组织申报
第二十九条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福州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各县(市)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的组织申报、实质性审核、日常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形式性审核和使用监督,并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登录福州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申请补助资金并向属地民政局提交相应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审核。各县(市)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多种形式做好补助审核工作。
(三)公示。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将审核确认后的补助名单在本局官方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于每年4月15日前会同各县(市)区财政局书面报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四)发放。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根据县(市)区政局根据县(市)区政局根据县(市)区审核上报情况,将补助下达相关县(市)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将补助发放和日常监督考核情况挂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接受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重大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取消其当年度受补助资格,并由县(市)区民政局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补助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补贴申请与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数据关联,养老服务机构需及时录入并更新入住老年人、床位数量、死亡人员等信息,对未接入平台并接受监管的机构,不予补助;对未在平台登记的老年人床位,不得纳入补贴统计范围。市民政局定期比对平台内入住老人信息与殡葬信息数据,辅助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展补贴数据核验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严格核实数据信息,杜绝多领、冒领的情况发生;
(三)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加强数据抽查核验工作,定期导出平台中入住的人员名单与线下实际入住人员进行抽查核实,重点抽查名单中老年人是否有实际入住、入住时间段是否与平台一致,如有发现名单中老年人实际未入住或入住时间少于平台记录时间,应及时扣减床位数。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机构当年床位运营补贴申报资格、追缴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当按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开展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民政局、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榕民〔202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非营利
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2.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3.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4.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公办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5.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6.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7.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公建民营床位运营补贴)
8.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公建民营床位运营补贴)
9.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10.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营利性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11.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营利性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12.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居家养
老服务照料中心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13.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14.福州市责任保险保费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公立医
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
15.福州市责任保险保费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一般养
老机构)
16.福州市责任保险保费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居家
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17.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医养结
合补助)
18.证明(模板)
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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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