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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15 17:41 浏览量:73

       为科学划分老年人失能等级,精准补贴领取资格,我局制定了《福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指导和帮助企业和公众更好地理解新的政策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70号)、《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行业标准MZT039-2013),在行文中参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19〕42号)。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有七个部分,包括定义、评估对象、评估机构、评估流程、评估服务要求、评估费用、评估质量管理。 

      1.定义。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 

      2.评估对象。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与失能等级有关的养老服务政策待遇的老年人,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 

      3.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是指经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遴选产生,按照相关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满足五项基本条件。 

      4.评估流程。流程包括申请、派单、开展评估、告知结果、异议结果的复评。 

      5.评估服务要求。明确评估机构信息变更的更新要求,并规范评估员的能力评估工作。 

      6.评估费用。评估工作收费实行市场定价,评估机构应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公开评估机构时同步公开收费标准。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本市65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可凭当年度1级(含)以上评估结果和发票,据实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能力评估补助,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200元。 

      7.评估质量管理。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并明确退出评估机构库的情形。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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