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监管措施
时间:2018-11-13 17:44

  一、事项名称: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二、事项类别: 

  告知承诺 

  三、监管内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提请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随机抽查。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应当组织人员或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机构,不定期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人员配备、专业设备、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在第一时间受理投诉举报,并对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资格、经营范围及其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应当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和违规企业名录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制定监管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情况备案,并及时进行汇总。 

  (二)按照投诉举报线索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 

  (三)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应当及时报告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相关规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1、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证; 

  2、对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3、对不履行规定义务或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发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违规经营,且不属于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福州新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共同监管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市场监督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假肢生产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单位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九、举报电话 

  12345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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