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救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提高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1.调整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将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30元(其中省定标准为每人每月提高10元,福州市每人每月再补助提高20元)。
2.调整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按照省定提高标准,将我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5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
二、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省定标准的新增资金支出,在扣除省财政补助后,市级财政给予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50%补助,其余县(市)区除了省级财政补助外,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我市额外提高标准部分的新增资金支出,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其余县(市)区由市级财政给予75%补助,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新增资金支出,在扣除省级财政补助后,市级财政对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给予全额补助,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给予50%补助,对连江县给予40%补助,对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高新区给予20%补助,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三、调整起始时间
新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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