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9-01 17:28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民生兜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29号)精神,落实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经市十五届政府2020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调整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2020年9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提高至每人每月760元(年9120元),占最低工资标准44.19%。提标经费按现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0年9月1日起,将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1075元、半护理1323元、全护理1570元相应提高至1160元、1418元、1676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1290元提高至1392元。鉴于集中供养标准半护理、全护理在4月份已作了提高,故此次不再调整,仍为每人每月3187元和3884元。提标经费按现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附件:福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汇总表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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