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 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23 15:22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开展全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2018年1231日前登记成立的全性社会组织; 

  2.已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且年限超过5年有效期的全性社会组织,均可参加此次评估; 

  3.已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且年限超过3年的全性社会组织,可申请参加此次评估。 

  二、评估条件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上年度未完成年度报告工作; 

  2.已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 

  三、评估流程 

  (一)申请报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填写《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附件1),并于2021531日前交我局社会组织管理和行政审批处进行报名。 

  (二)材料准备。社会组织按照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目录(附件2),认真准备材料(一式两份),于2021年6月20日前交我局社会组织管理和行政审批处 

  (三)现场评估。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由我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初评意见。 

  (四)等级确定。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四、有关要求 

  (一)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与章程规定的宗旨严重背离的情形,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取消其初评成绩。 

  (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精心准备,积极参评。 

  (三)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评估管理,把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有关部门给予鼓励扶持的重要依据。联系人:陈锦,联系方式:8325080183250626(传真),电子邮箱:mgc83250801@163.com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1237室 

  附件:1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2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目录 

来源:民政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