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的通知
时间:2023-03-14 10:50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2021331日前在我局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均可参加此次评估;

(二)已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且年限超过5年有效期的全性社会组织,均可参加此次评估;

(三)已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且年限超过3年的全性社会组织,可申请参加此次评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上年度未完成年度报告工作;

2.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不同类型分类组织实施。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三、工作安排

(一)申请报名。报名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填写《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附件1),并于2023331日前发送邮件(邮箱:mgc83250801@163.com)进行报名。

(二)材料准备。社会组织按自身类别对照评估指标(附件2进行自评,并按照评估材料目录,于2023年531日前完成材料准备并装订成册,留待第三方评估机构考察时备查。

(三)现场评估。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材料评审,作出初评结论。

(四)等级确定。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现场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与章程规定的宗旨严重背离的情形,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取消其初评成绩。

(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精心准备,积极参评。

(三)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评估管理,把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有关部门给予鼓励扶持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陈锦,电话:87818163;

电子邮箱:mgc83250801@163.com;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1237室。

 

附件:1、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2、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目录

 

                                福州市民政局

                               202339

来源:民政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