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骨灰海葬奖补办法(试行)
时间:2023-03-15 09: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骨灰海葬是指将骨灰撒入大海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由福州市民政局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服务机构举办,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福州市户籍的亡故居民。每例骨灰海葬奖补3000元,骨灰海葬活动时免费随行2名亲属,并颁发海葬证书。 

  第四条 奖补的领取者为骨灰海葬的申请人。申请人应为死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或死者近亲属(原则上应当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参与骨灰海葬有效性、死者亲属意见一致性等负责。因参与骨灰海葬所引发的亲属内部纠纷等,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协商和承担。死者的受托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死者生前出具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第五条 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死者生前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福州市骨灰海葬补贴申领表; 

  5.与死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证委托书、法定监护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几项材料缺一的,不予奖补。 

  死者户口本、火化证明丢失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死者的户籍注销证明材料,由原承办火化的殡仪馆出具遗体火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福州市殡葬事务中心在接收海葬骨灰的同时,受理奖补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依照程序将补贴发放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要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福州市殡葬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完善骨灰海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骨灰海葬奖补所需经费由福州市殡葬事务中心负责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骨灰海葬活动保障经费,据实结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对骗取骨灰海葬奖补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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