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9-0200-2017-0008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17-03-24
- 标 题: 关于辖区内跨县(市)区遗体接运实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17〕229号
- 发布日期: 2023-01-0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遗体接运工作,更好地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加强骨灰有序流动,做好“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按照“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原则,逝者遗体应就地就近进行火化。但因就医、购房等特殊原因,在我市辖区内需将遗体跨县(市)区运往户籍所在地(非死亡地)殡仪馆火化的,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辖区内跨县(市)区遗体接运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登记备案范围
因就医、购房等特殊原因,在本市五城区及闽侯、福清、长乐、连江、罗源、闽清、永泰辖区内需跨县(市)区运往户籍所在地(非死亡地)殡仪馆火化的逝者遗体。
二、开展登记备案机关
实施登记备案的机关为福州市殡葬管理处、各县(市)殡葬管理所。提供遗体接运火化服务的机构为各殡仪馆(或殡仪服务队),遗体接运必须使用殡葬专用车接运。登记备案申请人为丧事承办人或承办火化事宜的殡仪馆。
三、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申请人须向户籍所在地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的,户籍所在地殡葬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开具跨县(市)区遗体接运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向死亡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完成后,申请人须持跨县(市)区遗体接运登记备案表到死亡地殡葬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办理遗体接运及火化事宜。
四、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1、逝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逝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遗体跨县(市)区接运登记备案表,以及按规定存放骨灰的承诺。
五、有关工作要求
1、严格手续办理。各殡仪馆对异地死亡的遗体接运、火化应根据福州市跨县(市)区遗体接运登记备案表办理相关事宜,并对相关手续留存备查。
2、简化办事流程。市殡葬管理处、县(市)殡葬管理所须认真审核有关报备材料,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应及时给予办理登记备案,向申请人开具跨县(市)区遗体接运登记表。
3、做好信息沟通。市殡葬管理处、县(市)殡葬管理所应保持沟通联系,户籍所在地与死亡地殡葬管理部门要互相通报情况,每月汇总信息,共同做好遗体接运监管工作。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市殡葬管理处、县(市)殡葬管理所可采取单独或联合检查的方式,定期与不定期对辖区殡仪馆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殡仪馆的遗体接运、火化服务行为。
5、严肃责任追究。各殡葬管理部门发现各殡仪馆未经登记备案,私自对跨县(市)区遗体(永泰县除外)进行火化的,要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因私自跨区遗体接运,引发矛盾纠纷,影响恶劣的,将通过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专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跨县(市)区遗体接运登记备案表
福州市民政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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